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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机械法规改革触及吊钩之下的吊索、卸扣与软件

欧盟机械条例 (EU) 2023/1230 将于2027年1月20日取代旧的《机械指令》,此后条例 (EU) 2026/1744 又将AI规则并入其中。本简报介绍吊索、卸扣和软件安全功能方面的变化。

▌ 行业简报 · 2026年9月 · 欧盟机械法规

欧洲机械法规改革已触及吊索、卸扣与软件等吊钩之下的部件

自2023年夏季以来,这两份文件一直置于欧盟官方公报之中,而它们都涉及悬挂在起重机吊钩之下的硬件。条例 (EU) 2023/1230——即《机械条例》——于2023年6月14日通过,作为2023年6月29日的 OJ L 165 发布,并于2023年7月19日生效。自2027年1月20日起,该条例全面适用。自该日起,指令 2006/42/EC——近二十年来起重设备一直据以认证的《机械指令》——将被废止。

这两种立场并不冲突。任何合法投放市场的产品都无需重新认证,从现在起到2027年1月之间发货的每一根吊索和卸扣,仍可按旧指令进行声明。但公告机构将在2027年要求查看的文件,并不是当今大多数起重设备供应商所保存的文件——而2026年7月的修订刚刚为其增加了第二层内容。

▌ 01 两个日期

▌ 自2023年7月19日起生效 该条例成为法律已逾三年。它按照第54条的规定,在公布后的第二十天生效,此后其部分内容已开始适用:关于公告合格评定机构的规则自2024年1月20日起适用,成员国处罚规则自2023年10月20日起适用。尚未适用的是面向产品的核心部分。

▌ 自2027年1月20日起适用 自该日起,条例全面适用,指令 2006/42/EC 被废止。在2027年1月19日(含)之前,该指令仍为现行法律。在2027年1月20日之前合法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仍按该指令留在市场上,不会被重新纳入条例范围。该日期之后不存在过渡期。

▌ 02 不变之处

▌ 适用范围清单保持原有形态 第2(1)条仍涵盖机械以及五类列名相关产品:可互换设备、安全部件、起重附件与链条、绳索与编织带,以及可拆卸的机械传动装置。吊索、绳索和编织带在2027年的适用范围与2006年完全相同。改变的是路径,而不是范围边界。

▌ 附件I即旧附件IV,一分为二 指令中针对特定类别机械的单一附件,已成为条例的附件I,并分为A部分和B部分。A部分很短:可拆卸的机械传动装置及其防护装置、车辆维修举升机、便携式射钉固定工具及其他冲击类机械,以及下文所述新增的机器学习条目。B部分沿用了较早的清单——圆锯、压力机、塑料与橡胶成型机、地下作业机械、存在三米以上坠落风险时用于升降人员的装置、用于探测人员存在的防护装置、确保安全功能的逻辑单元、防倾翻和防落物保护结构。

▌ 大多数起重产品并不在清单内 大多数机械根本不在附件I中出现,对于这些产品,第25(4)条将内部生产控制——自我评估——保留为可选路径。清单之外的普通吊索、卸扣或吊点,不会在2027年1月20日变成需要公告机构介入的产品。压力集中在清单之上,而它比新闻标题所暗示的要短。

▌ 03 真正变化之处

▌ 以两条路径取代一条 对于附件I A部分的产品,适用第25(2)条:需有公告机构介入,方式为欧盟型式检验加内部生产控制、基于全面质量保证的符合性,或单件验证。对于B部分,第25(3)条保留了自我评估——但仅在产品按照针对该类别、且涵盖所有相关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的协调标准或通用规范设计和制造时才可如此。若无此类标准被引用,B部分便悄然表现得如同A部分。

▌ 自演进安全功能现列入A部分 这是真正新增的条目。附件I A部分涵盖具有完全或部分自演进行为、采用确保安全功能的机器学习方法的安全部件——以及未独立投放市场的嵌入式系统。具备学习能力的防碰撞功能、能自行调整限值的力矩限制器、AI辅助的防区控制层:只要它确保某项安全功能且其行为会演进,就归入更严格的一栏。原指令没有对应条目,因此这类产品此前可在无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声明。

▌ 软件本身即可构成安全部件 第3(3)条明确将确保安全功能的软件纳入安全部件的定义。因此,单独投放市场的软件本身即属安全部件:CE 标志、技术文档,以及在适用程序要求时所需的公告机构。在指令下,独立的安全软件处于有争议的地位;在条例下则不再如此。

▌ 实质性改造使你成为制造商 第3(16)条将实质性改造定义为:在机械或相关产品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后对其进行的物理或数字更改,且制造商未曾预见或计划,并通过制造新的危害或增加既有风险而影响安全。第18条规定了其后果:实施该改造的人就被影响的产品而言被视为制造商,并承担制造商的义务。改造升级、深度参数更改或未经授权的软件修改,都可能将合规负担从供应商转移到做出该更改的现场。

▌ 机器必须了解自身的软件 附件III要求机械的设计应使所安装的与安全相关的软件能够被识别,且对其所做的干预能够被举证。对于会接收更新的监控系统而言,这既是技术要求,也同样是一项文档要求:哪一款软件、哪个版本,以及改动了什么。

▌ 文档转向数字化 该条例推动说明书和技术文档向数字化方向发展,减少了沿用自指令的“纸质优先”预期。对出口商而言这是节省;对现场团队而言,这改变了随机器实际送达的内容。

▌ 04 最新一层:2026年7月8日

▌ 条例 (EU) 2026/1744 该条例于2026年7月8日签署,2026年7月24日在官方公报上发布,自2026年7月27日起生效,即关于人工智能的“数字综合法案”。其第3条修订了《机械条例》。

▌ 一份文件,而非两份 其目的是让配备人工智能的机械制造商不必把《人工智能法案》与机械规则当作两套相互重叠的独立制度来处理。相关的人工智能法案要求不再是两套合规工作,而是并入机械安全框架之中。欧盟委员会有权修订《机械条例》附件III,为被归类为高风险的AI系统增加健康与安全要求——这些系统之所以高风险,是因为它们是机械的安全部件,或本身即属机械产品。

▌ AI相关日期随之推后 综合法案还推迟了《人工智能法案》自身的高风险期限。附件III下的独立高风险系统现自2027年12月2日起适用,而产品嵌入式高风险AI——机械所属的路径——则自2028年8月2日起适用。《人工智能法案》更广泛的适用,包括其第50条的透明度义务,已于2026年8月2日生效。

▌ 05 当你选型或采购时意味着什么

● 如果你的防碰撞或力矩功能会学习,那么是谁认证了这一学习过程——依据的又是哪份文件?

● 当在已在用的机械上加装某项安全功能时,谁会成为制造商?

● 供应商的符合性声明所引用的协调标准,是涵盖所有相关要求,还是仅涵盖其中一部分?

● 2027年交付的机械,其技术文件是否会标明与安全相关的软件及其版本?

● 如果说明书仅以数字形式提供,采购方现场是否仍能取得纸质版本?

● 你计划使用的公告机构,是否确实获得了针对该产品类别的指定?

▌ 06 值得关注之处

● 2026年10月20日——成员国在条例下的通报义务到期,这是产品规则真正生效前的最后一个行政节点。

● 附件I仍在变动:委员会可通过授权法案增删类别,而机器学习相关条目足够新,仍可能被重新审视。

● 协调标准是B部分的枢纽。在引用清单单薄之处,无论附件怎么规定,该类别都不再能采用自我评估。

● 在2026年和2027年,实际约束很可能不是法律文本,而是公告机构的处理能力。

● 通常正是首批市场监督行动,把日历上的一个日期变成采购订单中的一项条件。

本简报概述欧盟层面的规则。它不构成法律意见,你的现场仍受当地法规管辖。

关于我们

Shandong Zhinuo(ZNAQ)为出口市场设计并制造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和起重安全硬件,包括日益由软件定义的力矩限制、防区控制和防碰撞功能。我们持续跟踪欧盟机械框架从指令向条例的演进,并按产品可能适用的路径中更严格的一种来编制技术文档。

▌ 联系我们 shandongzhinuo@outlook.com +86 176 6371 0314 · en.znaqkj.com

资料来源

EUR-Lex,关于机械的条例 (EU) 2023/1230 — eur-lex.europa.eu

欧盟官方公报,OJ L 165,2023年6月29日,第1页 — eur-lex.europa.eu

条例 (EU) 2023/1230 更正件,OJ L 169,2023年7月4日,第35页 — eur-lex.europa.eu

修订条例 (EU) 2023/1230 的条例 (EU) 2024/2748,OJ 2024年11月8日 — eur-lex.europa.eu

条例 (EU) 2026/1744(关于AI的数字综合法案),OJ 2026年7月24日 — eur-lex.europa.eu

替代欧盟法案影响评估,条例 (EU) 2026/1744 — niassembly.gov.uk

欧盟委员会摘要,关于机械的指令 2006/42/EC — eur-lex.europa.eu